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,公司應該給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日數,是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來計算,工作年資達一年以上就有7天的特休,三年以上年資則有10天特休,五年以上年資則有14天特休,10年以上則每年加一天特休,最高30天特休。
至於勞工特別休假算法,實務見解有著不同意見,有的依年資滿一年之翌日即給特休假,另有的依年資滿一年之隔年才給特休假。
不過對於特休沒休可否請求倍發給工資上,實務上原則採取可否歸責於雇主或勞工之原因未休特休來認定。如果是勞工自行離職,通常不得請求加倍發給未休特休之薪資,反之如果是遭老闆資遣而未能休完特休,此時應可請求公司加倍發給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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